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七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