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日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仟宸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