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66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 告 星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佑輔 人 被 告 田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45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星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權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向原告申請撥款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及2,450,000元,共計7,000,000元,借據起訖日均自104年12月10日至105年6月9日,利息則自撥款日起按原告原公告之4至6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0.87%加碼2.84%即3.71%計 算(計算式:0.87%+2.84%=3.71%),並以其餘被告莊佑輔 、田玉玫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 內應另按前揭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 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星權公司對上開借款本息僅繳至105年5月9日,債務本金尚欠7,000,000元。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 第1款之約定,被告星權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原告願提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8至14頁、第26至45頁)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 額。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0,300元 原告已預納 附表:【日期:民國;單位:新臺幣】 ┌──┬──┬──────┬──────┬──────┬───────────┬───────────────┬───────┐ │編號│種類│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借款起訖日 │ │ │ │ │ │ ├─────┬─────┼───────┬───────┤ │ │ │ │ │ │ │計算標準 │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 │ │ │按約定利率10% │按約定利率20% │ │ │ │ │ │ │ │ │ │計 │計 │ │ ├──┼──┼──────┼──────┼──────┼─────┼─────┼───────┼───────┼───────┤ │1 │借款│4,550,000元 │4,550,000元 │105年5月9日 │年息3.57% │105年5月10│105年6月10日至│自105年12月10 │自104年12月10 │ │ │ │ │ │ │ │日至清償日│105年12月9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5年6月│ │ │ │ │ │ │ │止 │ │ │9日止 │ ├──┼──┼──────┼──────┼──────┼─────┼─────┼───────┼───────┼───────┤ │2 │借款│2,450,000元 │2,450,000元 │105年5月9日 │年息3.57% │105年5月10│105年6月10日至│自105年12月10 │自104年12月10 │ │ │ │ │ │ │ │日至清償日│105年12月9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5年6月│ │ │ │ │ │ │ │止 │ │ │9日止 │ ├──┴──┼──────┼──────┼──────┴─────┴─────┴───────┴───────┴───────┤ │合計 │7,000,000元 │7,000,000元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