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93號原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丁嘉玲律師 被 告 邱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刑事庭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等法院查得該案業已確定,有本庭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