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75號聲 請 人 王麗玲 代 理 人 蔡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官逸嫻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7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X-7281-7│1 │575 │ ├──┼───────────┼──────┼──┼──┤ │0002│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9-NX-7669-6│1 │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