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245號聲 請 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訴訟代理人 李雯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9 日上午11時13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聲請人應陳報所遺失之支票是聲請人受領前或受領後遺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