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45號聲 請 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訴訟代理人 李雯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德亞樹脂股份│華南商業│104年8月30日│21,426元 │JD4379263 │ │ │有限公司 │銀行營業│ │ │ │ │ │ │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