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62號聲 請 人 許蔡珠 訴訟代理人 郭功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6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5ND0001582-8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5ND0022037-0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5ND0024547-9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04│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5ND0032232-2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05│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5ND0036194-3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06│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5ND0045395-0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07│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5ND0047541-0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08│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6ND0051536-2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09│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6ND0061411-5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10│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76ND0061412-7 │仟股 │1 │1000 │ │ │ │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