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82號聲 請 人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代 理 人 陳新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82號│ ├────────┬────────┬──────┬─────┬─────┤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5年3月30日│155,400元 │YA7333931 │ │公司 張廣博 │長春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