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28號聲 請 人 偉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劉馥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偉旭電子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05年7月15日│837,600元 │JI0120876 │ │ │限公司 陳俊宇│銀行忠孝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