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46號聲 請 人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八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4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玉明廣告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5年5月31日│35,750元 │AE1062730 │ │ │公司 王玉明│銀行新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