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01號聲 請 人 張絢 代 理 人 高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巧吟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0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 │0001│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505 │萬股│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