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35號聲 請 人 吳靜宜 代 理 人 郭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楊婷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3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63-7 │1 │1000│ ├──┼──────────┼───────┼──┼──┤ │0002│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64-9 │1 │1000│ ├──┼──────────┼───────┼──┼──┤ │0003│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65-0 │1 │1000│ ├──┼──────────┼───────┼──┼──┤ │0004│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8529-0 │1 │1000│ ├──┼──────────┼───────┼──┼──┤ │0005│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205-9 │1 │3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