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0號聲 請 人 陳燕慧即仁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4年10月15日 │1,387,024元 │LH4905294 │ │ │ │司 黃金助 │山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