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聲 請 人 新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生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瑋婷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樂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104年8月31日 │121,794元 │ER521513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