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23號聲 請 人 周魏玉愛(即周烱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周敬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立俐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2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4355-9 │ │1 │600 │ │ ├──┼───────────────┼──────────────┼────┼───┼────┼───┤ │0002│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986-9 │ │1 │36 │ │ ├──┼───────────────┼──────────────┼────┼───┼────┼───┤ │0003│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0415-6 │ │1 │75 │ │ ├──┼───────────────┼──────────────┼────┼───┼────┼───┤ │0004│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51070-5 │ │1 │142 │ │ ├──┼───────────────┼──────────────┼────┼───┼────┼───┤ │0005│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76052-0 │ │1 │213 │ │ ├──┼───────────────┼──────────────┼────┼───┼────┼───┤ │0006│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92351-2 │ │1 │15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