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28號聲 請 人 羅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62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9ND0021385-8 │仟股│1 │1000│ ├──┼──────────────┼───────┼──┼──┼──┤ │0002│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379-0 │零股│1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