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8號聲 請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吳光正 謝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菲力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4年12月10日 │2,802,210元 │FB0072748 │ │ │限公司 簡正雄│行城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