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保險字第124 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 萬8,8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