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原 告 江怡萱 訴訟代理人 張文哲 被 告 薰衣草花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鄭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9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