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詹明華、余景賢、呂清勳、陳志泰、方芳、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賓鄉間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105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聲請 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又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