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戈佩琦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00 元(計算式:72,780÷2 =363,900 ,元以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0元(計算式:72,780÷2 =36,390, 元以四捨五入)」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