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1號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索尼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田博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