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永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後之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具狀撤回對 被告之起訴,有卷附民事撤回狀1份在卷可稽,是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文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