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王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