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9號聲 請 人 王建章 廖苑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股票,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03 年間取得增資相對人1,000,000 股,尚無法證明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