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端木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利玖達實業有限公司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及聲請人持有之股份,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本文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