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蔋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亞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擎亞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名稱與請求之原因事實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 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釋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請求權或票款請求權?如為前者,應釋明何人借款、借款成立時間、履行期限及交付借款之事實;如為後者,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擎亞有限公司」而非「萬勝利」個人簽發,應釋明對相對人萬勝利個人請求給付票款依據,並提出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該裁定於106年7月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