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字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字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