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蘿琳娜美學診所 法定代理人 范世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范世華給付部分,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係為與蘿琳娜美學診所(下稱蘿琳娜診所)間之交易明細,聲請人提出之蘿琳娜診所開業證明亦無法證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僅能證明范世華為蘿琳娜診所之法定代理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范世華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