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尹恩卿、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姓名係「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台灣卡啡陪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如公司名稱有變更,請一併提出變更前後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請陳明相對人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基礎原因事實。 三、對尹恩卿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