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5 年12月13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