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振遠 鄭秀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