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紫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記載年利率,經本院於106年9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年利率,該裁定於同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