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變更事項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