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許珮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富美、林尚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富美、林尚能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吳富美住居於臺中市西區、林尚能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