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百鴻揚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