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啓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亞有限公司、張莅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張莅彫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