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對上達資訊圖書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請求標的所載請求給付之相對人不符,且查無「上達資訊圖書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足憑,該公司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尚有疑義,是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對上達資訊圖書有限公司請求之 標的,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上達資訊圖書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6年2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6年2月14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