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韋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健晏 藍立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