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豐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立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各筆之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 ┌──┬─────┬───────┐ │編號│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 ├──┼─────┼───────┤ │一 │ 600萬元 │ 105年10月9日 │ ├──┼─────┼───────┤ │二 │ 700萬元 │ 105年7月1日 │ ├──┼─────┼───────┤ │三 │ 200萬元 │ 105年10月1日 │ ├──┼─────┼───────┤ │四 │ 100萬元 │ 105年6月8日 │ ├──┼─────┼───────┤ │五 │ 200萬元 │ 105年10月14日│ ├──┼─────┼───────┤ │六 │ 500萬元 │105年6月19日 │ ├──┼─────┼───────┤ │七 │ 500萬元 │ 105年7月28日 │ ├──┼─────┼───────┤ │八 │1,500萬元 │105年6月10日 │ ├──┼─────┼───────┤ │九 │ 300萬元 │105年6月24日 │ ├──┼─────┼───────┤ │十 │ 500萬元 │105年7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