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嘉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健晏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立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利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郁雯 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利開發有限公司)、夏郁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利開發有限公司)、夏郁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七、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利開發有限公司)、夏郁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八、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