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碩鴻、劉會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其擔任相對人雇用之機動人員,遭強迫離職,因相對人短少給付工資及加班費,故訴請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依卷附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勞資調解紀錄),應為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非聲請人所載之劉會蘋、莊碩鴻,且聲請人於系爭勞資調解紀錄內之主張,亦明確陳明其係受雇於公司,因之,聲請人以莊碩鴻、劉會蘋為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及加班費,顯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