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建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請陳明正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