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聲 請 人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支票號碼究為「IE0012739」?抑為「LE0012739」?有陳明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列文件 ,該裁定於106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