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大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就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44號 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以106年度司全聲字第79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聲請人就同 一假扣押裁定再行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