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210號聲 請 人 葉旭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迪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王銘健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