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843號抗 告 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年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 30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8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