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639號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填墪、王淑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王淑寛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