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聲 請 人 焦經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康鈞、鄭余畿、詹宜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卷附之彩色影本,不得做為表彰權利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